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运营商校内业务管理实施办法

发布者:李迎发布时间:2023-10-26浏览次数:77


第一章 总  则

第一条 为加强校内通信运营商(以下统称运营商)运营管理,规范运营商与学校的合作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在校园范围内从事通信网络运营(包括网络建设、维护、宣传推广、收费和服务等)或者与通信网络运营有关的活动,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章 设施设备管理

第三条 禁止任何运营商私自使用学校通信缆沟(管路)和线路等基础设施,私自在学校楼宇里架设通信线路、使用弱电井和通信机房等。未经学校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网络资源从事商业活动。

第四条 为了保障运营商通信线路的可识别性,运营商应在通信线路、中继设备、终端设备等的适当位置,标明功能、用途、管理方及其联系方式等。

第五条 校园内运营商通信线路施工(含室内及室外施工)前,运营商施工方须事先向学校信息化中心提出申请,将相关的设计方案、施工方案提交信息化中心审核,并报学校批准。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施工。获批准施工的项目,必须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施工标识,施工人员统一佩戴施工证,便于师生监督。施工时应按审核同意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,对于不符合要求的,学校有权要求运营商进行整改。

第六条 任何运营商的施工都应注意保护正在运行的校内网线路。因运营商人为原因,造成通信缆沟(管道)破坏、损毁或校内网线路中断的,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,并要求限期恢复原样。

第七条 运营商校内通信线路必须通过地下管井铺设,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。如确需架设临时线路,应经学校批准后实施,并确保用后即拆。对违规架设的线路,学校有权进行清理拆除。

第八条 运营商校内线路、设备维修维护应经学校批准后进行。不在正常使用的设备及线路,运营商应及时进行拆除,并做好垃圾清运及环境恢复工作。

第九条 校园运营商重要基础设施的架设,由运营商根据国家移动通信标准架设规划,经信息化中心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后实施。

第十条 基站选址须符合学校校貌和环境保护的要求,应避开重点建筑物、标志性建筑物、主要出入口和学生居住区,优先采用室内分布系统。

第十一条 基站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、技术规范、建设工程及基础通信管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,不得对其它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,不得危及相关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。

第三章 运营管理

第十二条 运营商在学校开展的日常经营活动须符合以下要求:

(一)未经学校授权,不得使用与学校名称或与学校业务名称相近的名义开展营销活动,不得开展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。

(二)须在指定的营业场所开展经营活动,严禁运营商营销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员进入宿舍楼进行营销活动,不得在校园内开展拉横幅、散发小广告、随意张贴业务宣传单等有悖于校园管理要求的活动,不得开展有悖于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要求的经营性活动。

(三)守法经营、诚信服务,不得虚假宣传,严禁威胁学生人身安全言行,杜绝校园打架事件,不得诋毁、贬损、攻击竞争对手,禁止开展恶意竞争、扰乱市场秩序。

(四)学校禁止运营商在迎新期间除营业厅以外的一切促销活动,严禁运营商私自组织促销人员进校。

第十三条 网络信息安全管理

合作运营商与学校应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工作24小时联系机制,在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发生时,合作运营商须配合学校开展好网络安全、信息安全、舆情监控、重大敏感事件的实时监控,做好停断网及用户行为追踪、溯源等工作。

第四章 其  它

第十四条 对于违犯以上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运营商,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校内运营(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驱离、限制进校、营业厅停业等),并追究其相关责任。

第十五条 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无锡职业技术学院。



锡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    20231025日印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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